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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7-10 19:20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30 16:14 来源:政府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江西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50%。

      (二)新建城区按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行。

      (三)以下范围的新建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1.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2.保障性住房项目;

      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4.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5.装配式建筑。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市建设局负责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做好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绿色建筑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在各类规划中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并做好规划方案审查;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规划条件中的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土地出让;

      (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安排绿色建筑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奖励政策;

      (六)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建筑信息公示、购房及交房监管,并指导绿色物业管理;

      (七)市工信委负责做好绿色建材的推广工作;

      (八)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绿色建筑项目以及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绿色建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项目开发主体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购买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绿色建筑的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上浮至购房款的8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三、强化主体责任

      (一)设计单位。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绿色建筑专篇。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三)建设单位。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 建设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将评审通过的绿色建筑施工图交施工、监理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备案图纸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备案的图纸,确需变更的,须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变更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原绿色建筑标准。

      (四)施工单位。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施工图,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组织施工。

      (五)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图审、绿色施工、绿色建材使用、监理、验收、评价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备案的绿色建筑施工图纸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未按已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将绿色建筑监督情况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对工程项目绿色建筑施工质量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但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建筑备案登记号的项目,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四)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同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推广。设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科普平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建筑的良好态势。

      (二)发展绿色建材。加强绿色建材技术及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以装配式建筑为核心,编制一批绿色建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以及限制或禁止在建设过程中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加大本土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工程和项目优先采购列入推广目录的本地产品。

      (三)推动绿色施工。积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与绿色建筑配套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发,加强绿色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提升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检测水平。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对绿色施工项目优先推荐评选优质工程。

      (四)改造老旧建筑。在老城区选择有条件的老旧小区,结合棚户区改造、城市环境整治等,以建筑外遮阳系统、太阳能利用、建筑外门窗改造、建筑屋顶及外墙绿化、加装电梯、修建立体车库等为重点,进行绿色建筑改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绿色建筑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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