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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萍建设字〔2018〕18号》

    2019-07-10 18:36


    萍乡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萍建设字〔2018〕18号



    各县(区) 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一、提高对绿色建筑工作的认识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十六字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我市大力推进文明建设,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开明开放、文明幸福、和谐平安的重要抓手。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公共建筑、住宅小区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公共建筑、住宅小区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单体或连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群体超过8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必须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在竣工一年以后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识评定工作按照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赣建保[2014]5号)执行,同时鼓励其他建筑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三、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内容,将绿色建筑有关成本纳入估算投资。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及建筑工程设备、材料、产品等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各方主体应对是否符合标准提出明确意见;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能效测评及检测但结果未能达到相应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应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与证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要求,依据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履行相应的评价申报程序。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江西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明确注明;未经审查或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提交绿色建筑施工总结报告(详见附件)。

     

    四、强化绿色建筑实施监管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绿色建筑实施监管。对未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或未获得预备案号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建设期间,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绿色建筑各项标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随意变更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在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及相关检测报告,对检测未能达到相应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或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绿色建筑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相关规划、设计、施工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绿色建筑相关培训,不断提升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能力。绿色建筑的推进情况列入对各县区政府的综合考评中。市建设局将对各县区推进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1月22日


    附件:

     

    绿色建筑施工总结报告框架

     

    一、项目概况

     

    二、建立组织机构,完善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根据绿色施工过程中各种主要活动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落实责任人情况;制定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计划情况;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情况。

     

    三、施工前组织绿色建筑专项会审和交底情况

     

         施工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进行专项会审和交底。会审交底内容应包括绿色建筑设计要点、施工关键环节、关键做法和具体要求等,对所采用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进行专项说明。并保留各设计文件会审、交底记录。

     

    四、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情况

     

         该方案既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也可独立成文;施工方案中应有保证绿色建筑设计中的节水、节地、节材、节能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做法与措施,还应有施工过程中节水、节地、节材、节能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做法与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有关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施工要求,并以施工日志的形式保留相关实施记录。

     

    五、施工过程中具体做法及对绿色建筑设计执行的情况

     

          1、控制设计文件变更情况。设计变更应不影响该建筑绿色性能,并应完善手续并进行说明。

     

          2、绿色建筑工程的绿色技术应用情况。绿色建筑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各章节控制项、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评价定级中达标的评分项和加分项逐条验收情况。

     

          3、施工过程中抑尘、降噪情况,用水、用能指标情况,主要材料节约情况等。

     

    六、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技术资料情况

     

         施工单位应整理涉及绿色建筑指标的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作为技术资料纳入竣工技术档案中。并根据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整理出绿色建筑指标汇总情况。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验收情况(体型系统,窗墙面积比、屋面、外墙传热系数,外窗传热系统、遮阳或得热系统等)

     

    2、暖通、空调系统设备参数验收情况和电气及照明性能参数验收情况(照明功率密度、变配电系统设备能效等级、水泵、风机效率、电梯控制功能等)以及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及监测情况。

     

    3、节水器具和非传统水源利用参数验收情况(节水器具与设备能效等级、节水灌溉方式及应用面积、非传统水源利用情况)

     

    4、材料资源利用验收情况(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情况;高强钢筋、混凝土使用权情况;可循环、可重复利用建材使用情况、使用建筑废弃物为原料的建筑材料情况、就近取材情况等)

     

    5、 场地环境噪声检测验收和围护结构隔声性能指标验收情况